准备公证申请材料,如何查官方要求
查官方要求有两条路径,顺序不能颠倒:先用《公证程序规则》确认「不管办什么公证都要交什么」,再用司法部发布的《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按你的具体事项找分项。
两步都做完,你才知道自己手上缺哪几样,而不是照着网上流传的清单乱猜。
先看通用规则:申请表要填什么
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要载明的内容在《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中列明:
-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 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 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 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以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 申请的日期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公证书的用途」这一栏值得提前想清楚。它会影响后面公证机构审查时对材料的判断,也常是补材料的起点。
再看通用规则: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列出五类应当提交的材料:
| 类别 | 内容 |
|---|---|
| 身份证明 |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 代理权限 |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
| 待证文书 | 申请公证的文书 |
| 事项证明 | 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
| 其他材料 | 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这里的分界很清楚:前三类是「你是谁、谁帮你办、要公证哪份文件」,后两类才是「你要公证的那件事本身」,也是材料量最大的部分。
有些证明材料可能不用你交
第十八条还有一句容易被忽略:第四项、第五项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当事人可以不提交,但应当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
也就是说,「信息共享能查到」不等于「什么都不用准备」——免交的前提是公证机构能查到,而且你仍要书面承诺信息真实合法。能否适用,取决于受理机构实际能否共享到该数据,这一点官方材料没有给出统一的判断标准。
再按事项查:司法部办事指南的分项清单
通用规则只框定类别,不告诉你办出生公证、继承公证具体要哪几样。司法部官方办事指南提供了按公证事项分类的证明材料清单(页面标题为「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
以清单中的「八、出生(婚生子女)」为例,列明的是: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出生证明
- 生父母的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这个示例只适用于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不能推到其他出生情形,更不能当成所有公证事项的通用清单。查的时候要选中与你事项对应的那一项,逐条核对。
受理不是自动的:四项条件
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 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 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 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 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并且属于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的业务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不符合条件的,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如果是因为第四项(执业区域或业务范围)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受理之后:公证机构审什么,材料不够怎么办
受理不等于出证。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
- 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 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 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 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四条要求当事人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审查中如果对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或者认为情况说明、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有疑义,公证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当事人拒绝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证明材料的,依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本篇引用的条文范围不含第四十八条,具体后果请以该条原文为准。
照做的顺序
- 确认你要办的公证事项名称。
- 打开《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核对通用材料。
- 打开司法部办事指南的《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找到对应事项那一栏。
- 把事项清单的每一条抄成你自己的待办列表。
- 逐条标注:已有、需补办、可能可共享获取。
- 对照第十九条四项,判断你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 提前确认拟申请机构能否受理你这一事项。
- 填写申请表,在「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栏如实填写。
- 提交时签名或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捺指印。
- 收到补充材料通知后,在期限内作出说明或补交。
官方材料没有写明的地方
现行公开材料没有给出统一的材料份数、办理时限、费用标准,也没有列出所有事项的逐项材料;清单以事项分类呈现,具体份数和是否必须提交原件,以受理机构的要求为准。
《公证程序规则》的施行日期为 2021 年 1 月 1 日(司法部令第 145 号,载于 2021 年第 1 号国务院公报)。特定公证事项另有专门规则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