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办理判定台

哪些公证必须本人到场:须本人办理事项按《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逐条对照

总原则:可以委托他人办,须本人办是例外

《公证法》第二十六条写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这句话的意思是,委托他人去办是常态,法律只把少数事项列为必须本人办理的例外。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把这条原则落到操作层面: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普通公证事项,本人去不了,找人代办在规则上允许。须本人亲自申办,是列明事项才适用的例外。需要注意,第二十六条用了「等」字概括,而第十一条给出了具体事项清单,两部规范合起来看,以事项列举为准。

第十一条逐条列举:哪些事项须本人亲自申办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以原文列举的方式,把须由本人亲自申办的事项逐一列明,共十类,外加一项兜底:

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

此外还有一项兜底: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也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同一条还有一句容易忽略的规定: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这一句约束的是公证机构内部人员,不是办事群众,但列在同一条里,读条文时一并留意。

兜底句怎么认定:覆盖范围由公证处认定

第十一类兜底写法「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本身没有给出清单。某项具体事项是否落入这一句,要看公证处如何认定。本站依据公开条文只能指出这一兜底句的存在,至于它覆盖哪些具体事项,由公证处认定,本站判不了,以公证处答复为准。

可以委托时:委托书这一步走哪一步

对于第十一条没有点名、可以委托他人代办的事项,委托这一步要做到什么程度?《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也就是说,能委托的事项,代办人手里要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这一法定名称是委托办理这一步的必然要求。授权委托书之外还要准备什么,本站不铺开材料清单,以公证处答复为准。

另一类规则: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理

有一类情形常被误当成「须本人办理」,其实它是另一条独立规则。《公证程序规则》第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法人申办公证,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由其负责人代表。

这条和第十一条的「须本人亲自申办」是两条并行的规则:前者解决当事人自己没有或欠缺行为能力时由谁出面,后者解决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哪些事项必须自己来。二者不要混为一谈。

遗嘱公证的额外要求

在须本人办理的事项里,遗嘱公证还有更严格的办证方式要求,不能只理解为「本人到场就行」。《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并对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过程录音录像。

所以遗嘱这一类,既属于第十一条须本人亲自申办的事项,又额外适用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二人共同办理、全程亲自、录音录像要求。两项规则叠加,遗嘱是最不能代办、也最严谨的一类。

本站只判三件事:该去哪个地方的公证处、能不能委托别人去办、受理后多久出证。不代办公证、不接入公证处系统、不判断文书内容是否真实、不给法律意见。请到本站首页,用三项判定小票,按你自己的事项和地点自行判定一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