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能否委托办理,先核对哪些条件
可以委托,但边界很硬。《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以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现行规则是司法部令第145号修改后的版本,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层:把事项对一遍排除清单
判断能不能代办,先看事项名称,不看办理难度。
| 申办事项 | 规则要求 |
|---|---|
| 遗嘱 | 本人亲自申办 |
| 遗赠扶养协议 | 本人亲自申办 |
| 赠与 | 本人亲自申办 |
| 认领亲子 | 本人亲自申办 |
| 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 | 本人亲自申办 |
| 生存状况 | 本人亲自申办 |
| 委托 | 本人亲自申办 |
| 声明 | 本人亲自申办 |
| 保证 | 本人亲自申办 |
| 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 | 本人亲自申办 |
| 上述清单以外的事项 | 可委托他人代理 |
清单里最容易被误判的是"委托"本身:想让别人替你办公证委托书,正好落在须本人亲自申办的事项里。
第二层:哪些人不能当你的代理人
第十一条还有一句独立的限制: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也就是说,即便你的事项不在排除清单内,承办公证机构的在职人员也不能作为你的受托人,在同一机构替你申办。这一条与事项类型无关,是人员身份上的排除。
第三层:住在港澳台或国外,委托书要多一道证明
第十二条按居住地另设要求,针对的是"重要公证事项"——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的委托代理。
- 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这一层容易被漏掉。不少人先在内地找好受托人、写好委托书,到受理时才发现委托书本身的证明形式不符合第十二条,来回补办。
"本人亲自申办"是否等于必须到现场
条文的措辞是"本人亲自申办",并没有在文字上把它等同于"必须物理到场",也没有统一规定办理形式。规则本身未写明远程办理的具体方式,因此不能推定某项业务一定可以远程完成,也不能推定某种特定代理安排一定被接受。
实际能采用什么形式,以承办公证机构按你提交的事项和材料所作的答复为准。
按顺序这样核对
- 写下要办理的公证事项名称。
- 对照第十一条清单,确认它是否属于须本人亲自申办的事项。
- 属于清单内的,直接向公证机构询问本人的办理方式,不再考虑一般代理。
- 不在清单内的,再准备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材料。
- 居住地在港澳台或国外的,先按第十二条办妥委托书的公证或证明。
- 把事项、居住地、代理人材料一起提交给承办公证机构确认。
常见问题
委托公证能不能让别人代我办? 不能。"委托"在第十一条列举的事项内,须本人亲自申办。
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能不能顺手帮我代办? 不能。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我在国外,要委托亲属办理继承相关公证,委托书怎么才算合格? 按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办理第十二条所列重要公证事项的委托书只有一种证明方式吗? 不是。可以按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也可以由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