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办理时间,为什么要按具体事项核对
公证办理时间不能只记一句「15个工作日」。《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把出证期限写成: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和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也就是说,起算点是「受理」,前提是审查认为符合条件,而这两点都随具体事项变化,所以只能按事项逐一核对。
15个工作日从哪一天开始算
条文写的是「自受理之日起」,不是自咨询之日起,也不是自提交申请之日起。你去公证处问流程、交表格、材料还缺几份的那些日子,规则没有把它们写成起算点。
这一条的意义很实在:先确定哪一天算受理,后面的十五个工作日才有参照。材料不全时,问清是否已受理,比反复催办更有用。
哪三类时间不计入这1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的排除规定写得很清楚: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 情形 | 条文表述 | 是否需告知当事人 |
|---|---|---|
| 不可抗力 | 因不可抗力 | 应当及时告知 |
| 补充证明材料 | 补充证明材料 | 应当及时告知 |
| 需要核实有关情况 | 需要核实有关情况 | 应当及时告知 |
三类情形都附带同一个要求:公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你能据此确认自己这件事当前处于哪一环节,而不是只等一个结果。
为什么必须按具体事项核对
条文把出证条件写成「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具体事项需要哪些材料、是否需要核实,应向受理机构核对。该规则的适用范围说明中还写明:特定事项另有规则的,从其规定。
是否需要核实有关情况,取决于该事项本身的审查要求。一旦进入核实,这段时间不计入十五个工作日,实际拿证时间就不能用「15个工作日」直接推算。因此,不能仅据这一条向每件个案承诺都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去办之前,按这个顺序核对
先确定你要办的是哪一项公证。
向拟受理的公证机构问清该事项的办证规则与材料清单。
把材料一次备齐后再提交申请。
提交时确认是否已受理,以及哪一天算受理之日。
收到补充材料或需要核实的告知时,记下告知日期。
遇到不可抗力情形,留意公证机构的告知。
进展不明时,向受理机构询问当前处于哪一环节。
常见误解
把咨询当天当起算点。 规则写的是受理之日,应向机构确认是否已正式受理,不要只凭咨询或提交申请的日期推定。
以为交了申请就必然15个工作日拿证。 条文前提是审查后认为符合规定,且三类时间不计入。
把15个工作日当成保证。 第三十五条给出的是符合条件时的期限,不是对每一件个案的结果承诺。
该规则依据司法部令第145号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