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证前,怎样确认受理机构与事项
确认受理机构分两步:先看这家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是否覆盖你的事项,再看你的事项落在哪个连接点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定,公证机构只能在核定的区域内受理业务;这两条同时成立,申请才可能进入下一步的受理审查。
确认事项则要分清三层:申请表填什么、材料交什么、公证机构受理的条件是什么。后者又分"可以受理"和"应当受理"两种情形,判断标准并不相同。
先确认执业区域:家门口有公证处不等于它受理你的事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公证执业区域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划定的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每家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是在办理该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的,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
这条规则的实际含义是:机构本身的地理位置说明不了什么,能办什么由核定区域决定。具体范围需要向该机构或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确认,规则文本不提供某一家机构的区域清单。
再确认连接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
第十四条给出四个法定连接点,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你可以按下面这张表自查:
| 连接点 | 条文表述 | 你需要在办前确认的 |
|---|---|---|
| 住所地 | 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 哪个地址算你的住所地 |
| 经常居住地 | 由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 你实际连续居住的地方在哪个区域 |
| 行为地 | 由行为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 你要公证的法律行为发生在哪里 |
| 事实发生地 | 由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 你要公证的事实发生在哪里 |
四个连接点可能指向不同区域,这时需要结合上一步的执业区域一起判断:只有当某个区域的公证机构核定区域覆盖该事项,这个连接点才真正可用。
涉及不动产:原则上只看不动产所在地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注意这里的措辞差别:前半句对涉不动产事项用的是"由……受理",后半句对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用的是"可以适用前款规定"。这四类事项可以适用前款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连接点,而不只限于不动产所在地。具体认定时,仍应结合机构核定的执业区域,由受理机构依条文审查。
多人共同申办:可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任一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第十五条规定,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继承类事项常会遇到这种情形:几个继承人不必都在同一个连接点上,条文允许从中选择。
向多家机构都提了申请:由最先受理的办理
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所以重复投递不会让两家同时出证,也不会让你自己挑一家。
申请表与材料是两件事
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分别规定了申请表的内容和应当提交的材料,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申请表应当载明六项内容:
-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 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 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 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 申请的日期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五项:
-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 申请公证的文书
- 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 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项值得留意:授权委托书是代理申请的材料要求,不能由此断言任何事项只交一份委托书就能办。应结合具体事项和受理机构规定核对代理条件及其余材料,实际办理形式也向受理机构确认。
对于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当事人可以不提交,但应当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免交材料不等于免负责任,书面承诺本身就是一项义务。
第十九条:可以受理与应当受理不是一回事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 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 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 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 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这里列举的条件只包括第一、二、四项,第三项不在其中。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也就是说,如果只是执业区域不对,机构负有告知义务,会指明该去哪里。
这说明"能不能办"和"哪家办"是两类不同的问题。规则给出的是受理条件和分流规则,某一机构是否实际受理你的申请,仍由该机构依这些条件审查决定。
办之前按这个顺序核一遍
先写下你要办的公证事项,以及公证书的用途。
再判断事项是否涉及不动产。
然后确认是否有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
接着按第十四条确定可用的连接点。
向候选机构核对其核定执业区域是否覆盖该事项。
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分别准备申请表和材料。
如果材料属于可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获取的范围,问清该机构是否采用这一方式,以及书面承诺怎么签。
如果执业区域仍有疑问,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实机构的核定区域。